来源: 人气:7518 时间:2018-06-12
为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根据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违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察看期为一年)、责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学生在校就读、顶岗实习、社会实践期间的违纪处理。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生工作处认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连续旷课3天或累计旷课达18节以上24节以下者;
2.有2次以上升旗仪式迟到、早操缺席、超时归寝者;
3.在校内公共场所讲粗痞话、乱丢垃圾、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者;
4.未经请假批准私自外出或夜不归宿一次者;
5.未佩戴校牌进出校园或不服从学院管理人员和学生会干部管理,口头顶撞工作人员和学生会干部者;
6.一学期寝室卫生检查中3次(含3次)以上不合格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生工作处认定给予警告处分。
1.连续旷课4天或累计旷课24节以上30节以下者;
2.有3次以上升旗仪式迟到、早操缺席、超时归寝者;
3.故意破坏学院卫生、绿化、消防、水电、宣传等公共设施情节较轻且主动承担了赔偿者;
4.攀爬围墙一次或未经请假批准有两次私自外出或夜不归宿者;
5.未经允许私自在校内摆摊或流动兜售食品、日常用品等影响环境卫生和管理秩序者;
6.一学期寝室卫生检查中有5次(含5次)以上不合格者;
7.未成年学生有早恋行为且不听教育劝导者。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生工作处认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连续旷课5天或累计旷课30节以上36节以下者;
2.有4次以上升旗仪式迟到、早操缺席、超时归寝者;
3.故意破坏学院卫生、绿化、消防、水电、宣传等公共设施情节较重且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者;
4.攀爬围墙两次或未经请假批准三次私自外出或夜不归宿者;
5.未经允许私自在校内摆摊或流动兜售食品、日常用品等引发矛盾造成安全事故或不良后果者;
6.在校内外唆使、挑逗或参与打架斗殴但认错态度较好者;
7.恶意拨打“110”“119”“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学院急用值班电话者;
8.对不服从宿管人员管理,私自调整床位和寝室,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或故意将垃圾抛向窗外(围墙外)造成不良影响者;
9.在宿舍内外打闹,午休或熄灯后大声喧哗、播放音乐、唱歌等影响他人休息者;
10.未成年学生因早恋原因引发矛盾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生工作处核实认定给予记过处分。
1.连续旷课6天以上9天以下,累计旷课36节以上54节以下者;
2.有5次以上升旗仪式迟到、早操缺席、超时归寝者;
3.攀爬围墙三次或未经请假批准四次私自外出或夜不归宿者;
4.在校内外唆使、挑逗或参与打架斗殴且态度恶劣者;
5.不尊重老师,不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先动手殴打老师和管理工作人员者;
6.欺骗老师和同学,借他人钱物不按期归还,态度恶劣且拒不接受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者;
7.协助和带领校外人员在校内张贴牛皮癣广告、散发传单、推销商品或进行不实宣传,影响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
8.在寝室私拉乱接电线、蓄意偷电偷水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
9.考试违纪舞弊既成事实,但认错态度较好者。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生工作处核实认定,报请主管院长批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连续旷课10天以上15天以下,或累计旷课60节以上90节以下者;
2.在校内外唆使、挑逗或参与打架斗殴造成较大伤害(医药费200以上2000元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
3.攀爬围墙超过四次或未经请假批准有五次私自外出或夜不归宿者;
4.观看、传播内容不健康的书刊和音像制品,登录不健康网站,造成恶劣影响者;
5.考试违纪舞弊既成事实,且态度恶劣或与监考人员发生冲突者;
6.私自制造、藏匿、携带管制刀具或其他违禁物品者;
7.在校内公共场所烧火、在寝室使用违禁电器、危害消防安全者;
8.违规私自带异性进入寝室者;
9.蓄意破坏电表、水表,偷电偷水情节严重者;
10.在校内抽烟、酗酒、拉帮结派、聚众闹事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生工作处核实认定,报请主管院长同意,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连续旷课15天以上,累计旷课达90节及以上者;
2.攀爬围墙超过五次或未经请假批准有六次私自外出或夜不归宿者;
3.有偷盗行为或为他人偷窃提供条件,或因触犯国家刑法和法令,受到公安机关刑事处罚者;
4.在校内外为首煽动罢课、绝食、聚众示威游行等造成不良影响者;
5.因违纪违规被查,先动手殴打学院老师和管理工作人员或与其发生肢体冲突情节较重,造成恶劣影响者;
6.私自制造、藏匿、携带管制刀具造成严重后果者;
7.在校内外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造成恶劣影响者;
8.欺诈弱小、向他人索要钱物或未成年人因早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者;
9.出入商业性娱乐场所(网吧、酒吧、KTV、麻将馆、桌球室、电游厅、娱乐会所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
10.因个人不良习惯在校内给师生正常生活和学习构成严重威胁或有流氓行为者;
11.在校内外唆使、挑逗或参与打架斗殴造成重大事故(医药费2000元以上)和恶劣影响者;
12.吸毒、藏毒或为他人吸毒藏毒提供条件者;
13.纠结同学、同乡及校外社会人员打架斗殴,或伙同他人欺诈同学,或持凶器伤人者除全额承担伤者医疗救治费用外,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对涉案学生一律按开除(注销)学籍处理。
14.在处分期间继续违纪按本规定须再次处分的,其他处分在原有基础上予以升级,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九条 给予处分
凡违反上述第三条至第七条中有关条款构成纪律处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一般由班主任或学生工作处填写《学生纪律处分审批表》并签署意见,按规定权限和流程批准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出具书面纪律处分文件,发给当事学生本人及所在班级,处分结果由班主任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学生保卫处第一时间在全校予以公布。
第十条 撤销处分
1.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通过教育能积极改正错误且不再重新违纪,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撤销处分。
2.一般情况下,在处分期满且未发生新的违纪行为的,由班主任提供该生处分期间的表现材料,经学生工作处认定后,由学生工作处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及所在班级下发撤销处分文件。撤销处分结果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学生工作处在全校予以公布。原处分材料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其他
1.凡受到纪律处分在毕业时未能撤销处分的学生,即便成绩合格也不予发放毕业证书,学院不负责推荐就业,对成绩合格的学院给其发放结业证书;毕业班级学生若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其毕业证延发至留校察看期满。
2.本规定至发布之日实施,原《湖南省商业技师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步废止。
3.本规定学院授权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