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室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来源:   人气:2080   时间:2019-11-08

匠心食艺工作室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匠心食艺”工作室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参照《株洲市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成果奖奖励办法》和《湖南省商业技师学院教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调动教师教学教研积极性,鼓励、支持教职工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提高我院教学教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教研成果奖励包括:专项项目、课题、教师教学技能竞赛、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文体竞赛、编写教材、论文获奖与发表等内容。

具体奖励办法

(一)专项项目

获评国家、省、市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专项项目的奖励标准:

1.专业

①国家级示范性、精品、特色专业等立项、验收奖励20000元。

②省级示范性、精品、特色专业等立项、验收奖励10000元。

③市级示范性、精品、特色专业等立项、验收奖励5000元。

2.课程

①国家级精品课程立项、验收奖励10000元。

②省级精品课程立项、验收奖励5000元。

③市级精品课程立项、验收奖励2000元。

3.实训基地

①国家级生产实训基地立项、验收奖励20000元。

②省级生产实训基地立项、验收奖励10000元。

③市级生产实训基地立项、验收奖励5000元。

4.团队项目

①国家级团队项目立项、验收奖励20000万元。

②省级团队项目立项、验收奖励10000万元。

③市级团队项目立项、验收奖励5000元。

说明:

①同一专业、课程、实训基地在不同级别立项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奖(但每次申报立项成功按级别发放申报团队奖金)。

②项目申报立项奖励申报团队30%的奖金,验收后奖励建设团队70%的奖金。

(二)课题

①国家级课题立项奖励2000元,验收奖励8000元。

②省级课题立项1000元,验收奖励4000元。

③市级课题立项奖励1000元,验收奖励2000元。

④校级课题验收奖励2000元。

说明:

①同一课题在不同级别立项按最高级别立项,不重复计奖。

②子课题按校级课题奖励。

③课题内容如为编写校本教材,不重复计奖。

(三)教师教学技能竞赛

①学院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50元,三等奖100元。

②市级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

③省部级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800元。

④国家级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25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四)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

学院鼓励教师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各专业的学生技能比赛活动,比赛获奖的按学生获奖的人数和名次分别计算奖金,不包括非教学类竞赛(含文体、体育比赛),团体比赛不适合此规定:

①市级:一等奖500元/人,二等奖300元/人,三等奖200元/人,参赛奖100元/人(含获高级工证)。

②省、部级:一等奖800元/人,二等奖500元/人,三等奖300元/人,参赛奖100元/人。

③国家级:一等奖1200元/人,二等奖800元/人,三等奖500元/人,参赛奖200元/人。

(五)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文体竞赛

1.个人竞赛:

①市级:一等奖150元/人,二等奖120元/人,三等奖100元/人。

②省、部级:一等奖200元/人,二等奖150元/人,三等奖100元/人,参赛奖50元/人。

③国家级:一等奖400元/人,二等奖300元/人,三等奖200元/人,参赛奖100元/人。

2.团体竞赛:

①市级: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

②省、部级:一等奖12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800元。

③国家级: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说明:同一内容的文体竞赛(如参加全国文明风采大赛)在不同级别获奖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奖。


(六)编写教材

①主编公开出版的教材(本人须撰写2万字以上)奖励5000元。

②主审或副主编公开出版的教材(副主编本人须撰写1.5万字以上)奖励3000元。

③参编公开出版的教材(本人须撰写1万字以上)奖励2000元。

④编写校本教材且使用效果好奖励编写团队2000元。

(七)教师论文、课件、教案获奖

①学院获奖: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50元,三等奖100元。

②市级获奖: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50元。

③部、省级获奖:一等奖5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300元。

④国家级获奖: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

说明:同一篇论文、同一内容课件和教案在不同级别获奖,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奖。

(八)教师论文发表奖励

凭稿费单按稿费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①市级刊物发表的为1:1;

②省、部级刊物发表的为1:2;

③国家级刊物发表的为1:3;

(九)其他规定

①竞赛、论文层次视主办单位、参赛范围等实际情况认定。

②教师参加校外教学竞赛或指导学生参加校外教学竞赛取得突破性成绩的,经院党委会议研究,可提高奖励标准。

③教师参加校外教学竞赛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级教学竞赛不分一、二、三等奖,则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五、六名为三等奖。

④获其他荣誉视情况由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奖励标准。

⑤原则上教师训练期间不再另计加班费、课时费。

⑥本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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