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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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商技学院院字〔2018〕11号

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完成顶岗实习任务,原则上由学院统一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完成,个别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自行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完成。顶岗实习期限:高技、技师层次为一年,中专层次为六个月,即高技、技师层次为学制的最后一年,中专层次为学制的最后六个月。

第二章 目的与要求

第三条顶岗实习目的是熟悉实习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工作责任感,强化社会适应能力,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顺利就业。

第四条学生顶岗实习,性质上不同于应聘就业,作为学生,应明确自己尚属学习阶段,应充分认识实习的目的意义,端正参加实习的态度,服从学院的管理和调配,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自觉交纳学费,圆满完成实习任务。

第五条学生参加顶岗实习时间为一年或六个月,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不得擅离或调换实习单位。如确因特殊情况,中途调换实习单位的或需离职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招生就业处审批备案,待批准后,方可向实习单位申请离职。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按层级管理原则,分级落实,相互配合,责任到人。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密切相关,各部门要全员动员积极支持。

第七条学院成立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党政负责人任组长,主管教学、招生就业和学生保卫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招生就业处、教务管理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烹饪学院、机电工程系、财经商贸系、公共课程系组成。招生就业处在顶岗实习工作中负主体责任。

第八条 工作分工及工作职责

(一)组长职责:组织审核《学院顶岗实习工作实施方案》和《学生顶岗实习教学计划》,督促部门按《学院顶岗实习工作实施方案》和《学生顶岗实习教学计划》抓好落实,并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规定》中得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二)副组长职责:具体指导所分管的小组成员部门开展工作,参与审核学院《顶岗实习工作实施方案》和《学生顶岗实习教学计划》,检查《学院顶岗实习工作实施方案》和《学生顶岗实习教学计划》的工作落实情况及《职业学校实习管理规定》中要求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招生就业处职责:制定《学院顶岗实习工作实施方案》,做好顶岗实习企业对接、顶岗实习统筹指导和协助院系安排学生实习工作。

(四)教务管理处职责: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教学中的监督管理,督促做好顶岗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定。

(五)院系职责: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学生顶岗实习教学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2.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管理学生实习。

3.负责制订各专业实习计划并督促班主任完成学生实习的具体指导、跟踪管理和实习评价管理等。

(六)学生工作处职责:组织做好顶岗实习的纪律教育,按学院规定对顶岗实习过程中违纪违规的学生给予处理,组织做好毕业手续的办理及与学生毕业的相关工作。

(七)保卫处职责:做好顶岗实习安全及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教育,督促做好顶岗实习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教育工作和顶岗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章 顶岗实习组织

第九条 学生顶岗实习采取学院统一安排和学生自行安排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学院统一安排顶岗实习,招生就业处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顶岗实习场所。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现代学徒制合作企业须为我院顶岗实习单位(交党委审核)。

第十一条美术设计、英语、会计和计算机四个专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知情,系部批准,学院同意,可以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院系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在选定企业后需签定家长知情同意书、协议书等。

第十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学院安排学生到指定企事业单位实习。教职工可向招生就业处提供真实有效的实习单位信息。对私自推荐学生外出实习的教职工,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由此造成后果的,将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顶岗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报酬及支付方式,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和开展顶岗实习指导课程培训。

第十六条顶岗实习过程监控。招生就业处负责与企业对接,落实好企业对学生的监管。各院系负责组织班主任对学生的实习过程进行监管,按要求收集检查学生实习日志、周记、报告,做好实习检查记录,做好学生实习考核评价。

第五章 顶岗实习学生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安排实习岗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五部委印发的《职业学校实习管理规定》执行。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实习管理规范。

(一)学院对学生实习单位的安排,遵循“一次推荐”和“双向选择”原则。实习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动,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提前两周提出申请并落实好新的实习单位,经原实习单位与学院相关部门批准。 

(二)认真遵守执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院制订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实习前应接受职业指导教育,包括:诚信、就业形势、创业精神、组织纪律、人际关系、服从安排、公关意识等方面教育。

(四)端正态度,明确实习的目的、意义,了解实习安排和考核要求。

(五)加强组织纪律性,服从招生就业处、院系和实习指导老师的组织和指导,严格遵守学院纪律和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实习场所的安全、保密、操作规程。

(六)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有事要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七)注意安全,服从实习单位分配的工作岗位,尽快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则实施,做到安全生产。

(八)团结互助,虚心求教,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技能,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及同事,发扬团结友爱的集体主义精神。

(九)吃苦耐劳,严格要求自己,穿着打扮整洁大方,生活勤俭朴素。

(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应及时报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如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事故,责任自负。

(十一)不准抽烟喝酒。

(十二)维护学院声誉,坚决不做有损学院声誉的事情。

(十三)实习期间应随时与班主任(实习指导老师)保持联系,汇报实习情况。

(十四)实习期间,招生就业处负责通知实习生回校参加有关考试、有关活动或协助学院有关工作,学生应无条件接受,如遇特殊情况由学院协调解决。

(十五)实习期满,学生应认真做好实习鉴定和总结,填写《实习鉴定表》,由班主任统一收集后交招生就业处。

(十六)对实习期间违反实习单位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行为,学院会同实习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十七)学院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实习期间的学费,学生应在学院规定时间内缴纳,如不遵守,学院不给予安排实习,并按相关程序进行追收,仍不缴交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毕业资格

(一)未经招生就业处审核批准擅自变动实习单位的。 

(二)无故不接受学院实习安排的。

(三)不按要求缴交学费或拒绝缴交学费的。

(四)不按学院要求回校参加考试、活动或有关工作的。

(五)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

(六)严重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

(七)与社会上不良分子勾结违法乱纪的。

(八)参加非法传销组织的。

(九)给学院、实习单位、他人声誉、财产造成损害的。

(十)违反国家其它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学生顶岗实习考核

第二十条 依据学院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及学院与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的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生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学院规定的相关资料后方可参加考核。学生在实习期间无故缺席(旷工)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学院不再组织重新实习,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分或不予考核。

第二十二条实习的考核由班主任具体负责,考核结果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并纳入学籍档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实习成绩。优秀实习生从考核优秀等次中产生,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优秀实习生每班评定1名。考核不合格者,无实习成绩不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实习应按要求完成以下建档立卷工作。招生就业处负责:实习协议;院系负责:实习计划、实习检查记录、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实习总结;班主任负责:实习日志(周记)、学生实习报告。

第七章 顶岗实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规定

(一)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认真组织和领导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实习全过程的管理和监控。做好全面、系统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学院与实习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规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共同约定安全、薪酬待遇及责任保险事项,确保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有效地保障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实习单位必须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四)学生实习前,应统一组织实习学生做好实习动员,并进行相关的法律责任教育,让学生明确实习期间自己作为学生和职工的双重身份,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不但要承担企业职工的责任,而且要对自身的行为负责。

(五)学生进实习单位后首先由企业进行安全教育,使他们在实习期间时刻提高警惕,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安全教育后要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严禁上岗实习。

(六)实习期间,实习单位要加强对学生的劳动纪律、生产安全、自救自护等方面的教育。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实习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七)学院与实习单位要担负学生的安全管理责任,若在实习期间出现安全事故,根据《劳动法》、《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

(八)实习期间如出现下列事故,由实习生本人承担责任或后果。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

2.违反厂规、厂纪、校规、校纪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

3.放假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4.违法犯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

5.由于工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

6.违反厂规、厂纪受到企业的处理、处罚。

7.失踪。

(九)实习单位对实习生做出违纪处理之前,应将处理原因反馈学院,经学院同意且在学院做出批评教育之后如仍不悔改,由学院与实习单位双方共同做出处理。

(十)实习指导教师要不断强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力度,服从于实习单位的岗位安全规范,从思想上、技术上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对实习单位有不安全因素的工作类型,要主动与学院沟通,由学院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

(十一)实习指导教师定期对实习学生进行督导检查,要切实注意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向实习管理部门汇报情况。

(十二)对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实习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学院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十三)对于申请离职的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要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并与实习单位沟通,为学生办理离职手续,并告知其家长学生返程时间及路线,要求家长和学生本人及时反馈学生到家时间。

(十四)学生到岗后,因身体原因(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证明)或确实不能胜任实习岗位工作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知情同意并签字,报学院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实习单位或岗位。

第二十五条 应急处理

(一)畅通信息渠道。当实习单位或实习指导教师发现疑似伤害事故或突发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顶岗实习指导小组,杜绝隐报或不报现象。

(二)有效处理事故。如发生突发事件,各方必须立即行动,密切配合,服从应急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对事故现场的应急行动。凡因工作延误、失职、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而造成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学生实习中出现人身事故,实习单位有关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救援,并通知实习指导教师和学院领导,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救援和处理善后事宜。

(四)学生无故不到实习单位,实习单位应第一时间与实习指导教师联系,查清情况,酌情作出相应处理,原则上12小时内应查清情况,若24小时情况不明应向学院领导汇报处理。

(五)学生实习期间突发疾病,实习单位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将学生就近送正规医院治疗,并通知实习指导教师、家长及学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事项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相关实习管理规定废止。



                 湖南省商业技师学院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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