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人气:2265 时间:2018-07-20
中共株洲市委
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送审稿)
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出以下决定。
一、明确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服务发展为宗旨、促进就业为导向,夯实基础、提升质量、完善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转型升级配套,推动株洲现代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跨越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成以湖南(株洲)职教科技园为引领、与我市现代产业体系相匹配、中职高职有机衔接、职教普教立交互通、学校企业社会相互融合、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体现终身教育理念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全市职业教育结构规模更加合理、院校布局更加科学、专业设置更加适应产业发展需求、发展基础更加夯实、服务能力更加增强,总体水平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三)建立技术技能型人才成长“立交桥”。对接株洲产业转型升级对技术技能人才需求,优化职业院校布局和专业布点,统筹普职协调发展,沟通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完善初、中、高等职业教育层次结构,构建多元立交、满足人才多样化成长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积极推进中高职衔接试点,扩大中职直接升入高职比例。加强对口升学考试的服务与指导,提高区域中职学校对口升学比例。开放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为中小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职业技术技能教育提供师资、场地、设备支持。选择有条件的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开展课程融通改革试点,打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横向通道。
(四)积极推进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和谐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大学、职业院校等各类院校和老年大学、青少年宫等各类教育机构的主体作用。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应当加强社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区教育网络,建立社区教育服务圈。依托株洲广播电视大学办好株洲开放大学,实现校园教育向社会教育的延伸。实行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通过学分积累和转换等方式建立与普通高校对接的“立交桥”,促进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
三、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
(五)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创新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
(六)完善产教融合制度。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规模以上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数不少于企业技术岗位数的10%;大中型企业每年提供的顶岗实习岗位数不低于在职员工数的0.5%。落实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实践锻炼的责任,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持职业院校与中小微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支持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在职业院校设立技术技能传承与积累中心,扶持一批校企合作的培训基地。
(七)完善行业指导制度。充分发挥各级产业协会、行业协会对职业教育的指导作用,成立覆盖全市重点专业、特色专业的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职业院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每年各行业发布一次全市行业人才需求报告,指导学校开展专业建设。
(八)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职业院校要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落实职业院校校长任职资格标准,推进中职学校校长聘任制改革和公开选拔试点。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落实《湖南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文件,确保公办职业院校基本编制数量,确保一线教师编制总数,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
四、增强职业院校办学实力和服务能力
(九)实施基础能力提升工程。加快湖南(株洲)职教科技园建设,对入园院校提供公共设施共享、土地优惠等政策支持,对市直入园院校新校区建设贷款实行政府贴息。到2017年,已经签约院校全部入园办学,园区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到2020年,按照“城市名片、两型典范、发展引擎”的发展定位,园区在校学历教育学生人数8万以上,年培训10万人次以上,人口规模达到20万人,湖南(株洲)职教科技园成为中南地区一流、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职业教育园区。着力改善农村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到2016年县市农村公办职业学校全部达到省级农村职业教育攻坚计划建设要求。集中力量推进职业院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到2020年各级各类职业院校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到2020年职业院校全面实施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
(十)实施服务产业能力提升工程。统筹职业院校专业布局,重点建设轨道交通、汽车、服饰、陶瓷、化工、医药、健康等特色专业群。依托特色专业体系,对接现代企业,重点建设设备同步更新、技术同步发展、管理同步对接的现代化专业实训基地。充分发挥职教集团产学研融合的平台作用,深度推进校企合作育人、协同创新。支持职业院校办好涉农专业,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重视保护、传承和创新民族传统工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持职业院校设立民间传统工艺专业,引进民间传统技艺人士,通过师傅带徒弟方式传授传统技艺。充分发挥湖南(株洲)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和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的培训职能,加强职业培训与人力资源市场的对接,为产业转型升级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
(十一)实施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工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重视学生技术技能培养质量,加强文化基础教育,实现就业有能力、发展有基础。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职业院校五年一轮的教师全员自主培训制度和企业实践制度。落实“株洲市万名人才计划”,建立企业能工巧匠进职校的“绿色通道”,引进、培育职教专业领军人才,建设一批由专业领军人才任首席名师的特色专业名师工作室。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积极推行工作过程导向教学模式。建立健全课程衔接体系,推进专业设置、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过程等方面的衔接。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现代化育人的现代学徒制试点,推动职业教育体系和劳动就业体系互动发展。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兴办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支持职业院校国外办学,培养符合中国企业海外生产经营需求的本土化人才,助推株洲企业和产品走出国门。发挥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性职业院校示范作用,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增强特色为重点,建设行业背景突出、区域特色鲜明、对接产业紧密、办学定位准确、办学成效突出的省级卓越职业院校4所,国家级示范性技师学院2所。
五、强化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保障
(十二)落实政府及部门责任。建立全市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县级职教中心管委会职能。统筹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落实初中毕业生普职分流比例大体相当的要求。统筹职业培训资源,建立职业培训资源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按职责组织实施机制,市本级职业培训资源由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管理,县级职业培训资源按照“干部培训进党校、技能培训进中心”的要求,统一由县级职教中心统筹管理。各级政府每年应召开常务会议,专门研究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促进当地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地方政府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重要指标。
(十三)落实投入保障机制。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完善并落实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到2017年高职院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不低于12000元。全面落实已有的职业教育政策性来源渠道,确保新增财政教育投入、教育费附加向职业教育倾斜,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市本级财政从2015年开始,连续六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现代职业教育内涵发展,县级财政也要相应设立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经费。落实企业职工教育和足额提取培训经费政策,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业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落实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有效使用。
(十四)健全就业和用人的保障政策。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结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十五)强化督导与问责。建立各级政府定期向人大报告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制度,对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严重滞后或问题突出的县市,实施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约谈制度。进一步落实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注重发挥行业、用人单位作用,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建立市本级同级督政制度,人大、政协联合政府督导室对市本级相关部门落实职业教育发展责任进行督导评估,将结果纳入部门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
(十六)营造良好环境。加大职业教育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技术技能型人才先进事迹,树立技术技能人才典型,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人才观和成才观。建立职业教育和技术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奖励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职业教育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一线建功立业的技术能手和能工巧匠给予表彰奖励。鼓励用人单位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改善技术技能人才工作环境,依法提高生产服务一线劳动者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在医疗、养老、就业、住房、培训学习等方面,向技术技能人才倾斜,形成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良好氛围和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