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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业技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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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文章出处: 本站 人气:10107 发表时间:2018-06-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商业技师学院全体社团。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团委社团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由团委负责进行管理,包括社团的资格审查、登记注册、社团招新等;保障社团的合法权益;规范社团的正常活动;查处社团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  学生社团以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爱好,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宗旨。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和自筹。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团委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登记注册

    第七条 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一)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 

    (二)学生社团类别(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身); 

    (三)学生社团组织机构及其权限; 

    (四)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及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五)会员资格和入会手续;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社团成员考评及奖惩制度; 

    (八)学生社团经费的来源和使用原则。 

    (九)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精神。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八条  社团成立申报程序: 

    一、成立学生社团前,发起人应先落实指导老师、制定详尽的社团章程,向团委提交书面申请。

    二、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应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一)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 

   (二)学生社团简介; 

   (三)学生社团章程(包括:学生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性质和宗旨、会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领导机构职权范围、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指导老师及其他必要事项); 

   (四)成员(成立前应有5人以上)的信息表包含姓名、系别、班级、专业、联系电话; 

   (五)指导老师名单及其简介; 

   (六)其他必备材料。 

    三、社团部通过审核后将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一、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中有关条款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筹备学生社团的人数未超过5人的; 

    四、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经审核被认定为没有必要成立的学生社团; 

    五、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学生社团,无基本的防范、保障措施、无法保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安全开展的;

    六、其他不适合学生社团成立的情况。 

    第十条  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在收到团委通知的7日内应以公告形式宣布学生社团成立。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征得院团委的同意后,可以设计、使用合适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作为该社团的标识,设计成功的社团的标识应报院团委备案,不得随意更换,任何社团均不得私刻任何公章。

    第十二条  团委每学期初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重新登记,各学生社团每学期初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过时不登记者,由社团联合会报请上级管理部门对学生社团以解散论处,会员以退会论处。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解散要写书面申请,经团委备案后宣布解散,并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3个月内没有正常开展活动的,由团委进行整顿,一学期未开展活动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整顿期或注销后的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五条  考核办法,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考核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

    一、学期结束前向社团部上交上学期的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并上报有关资料(应当含工作台帐); 

    二、学期初社团部根据各学生社团上学期的工作台帐、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各个学生社团的学年工作提出意见,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三、考核不合格的社团自动解散。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团委,2017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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