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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业技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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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文章出处: 本站 人气:6108 发表时间:2018-07-20

湖南省商业职业中专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结合国家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和体制创新、开放办学的理念,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办学水平,走产学结合、校企互动的人才培养模式,更好地为地方和行业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开发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先进技术信息平台,引进现代企业的先进理念、先进装备、先进技术、先进管理,重点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企业场景化的实验实训环境,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一、建立校企合作的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国内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应属国家和地方的支柱产业企业或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校企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基本符合学校重点实验室、实训基地的设备仪器的配置条件,合作企业提供的设备、技术、管理应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校企合作项目中不能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也不能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不能进行校企合作。

二、建立校企合作的原则

学校以为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指导思想,校企合作双方互利为基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通过学校与企业的互动来达到学校以教学为中心,服务企业,企业以经营为中心,为教学服务,以服务换服务。合作企业具备在学校选拔学生的优先权。

三、合作模式

(一)工学交替模式。

(二)“订单”合作模式。

(三)教学见习模式。

(四)顶岗实践模式。

(五)产学研合作模式。

(六)共建实训基地模式。

(七)合作建立职工培训基地。

 

第三章

学校由院领导、招生就业科、院办、财务科、教务科、学生科等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校企合作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确立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领导、组织校企合作的实施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管理机制,加强校企合作的宣传。

招生就业科统筹协调,归口管理校企合作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学校与企业、社会的联系,拓宽和企业的合作渠道与途径;

2)负责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一协调和管理学校校企合作工作;

3)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与交流的意见、建议,推动、协调各部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负责对各校企合作项目的指导和考核;

4)负责校企合作协议的签订;

5)做好校企合作项目质量信息反馈,在校园网上进行校企合作动态报道,做好校企合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教务科负责确定专人具体负责项目的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立项,负责该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并确定项目联系人,及时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2)配合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做好校企联谊工作以及项目的年度评价和验收工作。

校企合作的管理主要有日常管理、合同管理、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等。由有关处室对口管理,其它部门予以协助。

日常管理。实行每期两次的校企合作例会制度,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与各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校企合作工作;校内合作部门每个学期末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及时总结,加以改进,保证持续提高。

学校不定期举办校企联谊会,增进校企相互了解、促进校企合作;聘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家来校为学生作专题报告,让学生了解企业的需要,尽早为就业做好心理和技能准备。

合同管理。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合同书)以及项目方案,承担校企合作项目部门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1.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或协议)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合作目的和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合作双方科研人员比例和学生实践教学机位、人机时数);

2.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合作项目占有学校资源(房屋、设备、动力、人力等)的明细清单;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合作项目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及合同期限。

经费及资产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的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1.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校内合作部门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大小、人才培养、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方案以及合同(协议)规定检查方案及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月30前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内合作部门申请,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章 奖励及惩罚

学校每年召开校企合作工作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与年终处室目标考核、个人职称评定及评优挂钩。对于违反规定,在校企合作工作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责任人要予以处理和惩罚。如个人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造成学生投诉等恶劣影响者;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并未通知校企合作办,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人身受到伤害者等。

第五章  

学校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的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企合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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